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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14-06-05 19:12 来源: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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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2.2成员单位职责 

  2.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4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职责 

  3信息报送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3.2信息报送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等级 

  4.2 分级响应 

  4.3应急指挥与协调 

  4.4宣传新闻报道 

  4.5应急救援终结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应急队伍保障 

  5.3器材物资保障 

  5.4医疗保障 

  5.5通讯保障 

  6善后处置 

  6.1伤员、死亡人员处置 

  6.2社会救助和保险赔付 

  6.3调查评估 

  7应急救援准备 

  7.1教育培训 

  7.2实战演练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的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原则。 

  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范,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放在第一位,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配合协调原则。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各厅局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主动配合,尽其所能,形成合力,力争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科学规范原则。科学技术是推动行业安全的重中之重,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取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有效处置事故灾难,切实维护公众权益,使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平战结合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各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经过演练形成规范、简洁、实用的应急预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的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指挥 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 

       省国防科工办主任 

       省公安厅副厅长 

       省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由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新闻办、四川保监局等单位组成。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物资、器材,组织指挥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市(州)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急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汇总救援信息并向省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行动。 

  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设在省国防科工办,办公室主任由省国防科工办分管主任担任。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改、实施、演练、培训工作,修订完善相应的配套文书,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以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上呈下达工作;配合省、市(州)和相关单位建立应急合作,实施跨地区应急联动;承担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省国防科工办:贯彻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本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将事故和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向国防科工委、省人民政府和生产销售企业应急机构传递;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省公安厅:贯彻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各市(州)公安机关对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演练及人员培训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将事故和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向公安部、省人民政府和使用单位应急机构传递;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省安监局: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反应,协调省内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省经委:负责协调相关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械的紧急调用。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具体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省财政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应急工作中应由省级财政安排的应急经费保障。 

  省环保局:负责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危害区域的环境污染监测,为环境污染提供环保方面的技术支持。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工伤、工亡和工亡职工亲属的赔付,负责对死亡职工进行殡葬处理,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对有困难的伤亡职工家属,给予适当救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现场的通讯畅通,必要时根据事故现场实际采取各种应急通信手段保障应急行动重要通讯的畅通。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发生后的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四川保监局:负责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对参保人员和财产开展理赔工作。 

  2.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事故应急机构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订、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2.4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职责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灾难的性质特点,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平时在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组织指导下,深入行业内部,全方位把握省民爆行业动态,分析研究发生事故的潜在因素,参与省应急预案演练,提出应急救援合理化建议。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发生后,结合事故现场实际进入现场实地勘查,查找事故原因,重点排除爆炸隐患,有针对性的制订应急救援措施,实施严密有效的救援,防止施救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生命财产损失,与安监、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等行业的技术专家共同协调应急救援事宜。 

  3信息报送 

  3.1信息监测与预测:信息汇总收集主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成立信息监测体系随时掌握事故灾难的相关信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报送机构,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对涉及安全保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对检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必须在3小时内报省政府。 

  3.2信息报送:信息报送遵循快捷、迅速、准确、条块结合的原则。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在1个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损失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报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进一步核实情况,作好相关记录并在3小时内报省政府、国防科工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重特大事故处理程序在3小时内报省政府。接报应急机构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救援的同时应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证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等级 

  针对企业内发生燃烧、爆炸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分为四级: 

  I级。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 

  II级。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 

  Ⅲ级。适用于发生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IV级。适用于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即可完全控制,损失及危害没有扩大可能性的事故。 

  4.2分级响应I级响应:在国务院领导下,启动《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II级响应:在省政府组织下启动《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Ⅲ级响应:市(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并报省政府。 

  IV级响应:事故企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并报告当地事故应急机构、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 

  4.3应急指挥与协调按照地方主体原则,结合险情级别,通知省、市(州)相关人员立即进入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省级应急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具体抢险救援岗位,指导、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熟悉掌握救灾现场情况,确定救助区域,明确救援任务,根据现场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建立良好的应急通讯机制,实施有效的通信保障。加强应急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要做好登记,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4.4宣传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由省政府新闻办会同处置事故灾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在省政府新闻办和处置事故灾难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有关应急救援、安全知识等的宣传报道。 

  4.5应急救援终结 

  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 

  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中由财政负责的经费按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2应急队伍保障根据平战结合和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应急队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3器材物资保障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应急机构应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5.4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5.5通讯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要求制定有关应急通讯线路、设备、设施等的使用、保养、管理制度,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当突发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并适时维护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并提供备用方案。 

  6善后处置 

  6.1伤员、死亡人员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当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无力处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6.2社会救助和保险赔付 

  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事故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3调查评估 

  应急终止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重大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灾难事故由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一周内向省政府上报总结报告。 

  7应急救援准备 

  7.1教育培训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事故应急应知应会教育、自防自救教育等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    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 

  7.2实战演练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实战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专项预案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制订,报省政府批准。省级各相关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按本专项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相关工作。    

  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新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体制变化或职能调整,省国防科工办结合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对本预案体系及其职能作相应修改、调整和完善并报省政府批准。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地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追究。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履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造成事故及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重大事件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或弄虚作假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他行为。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专项预案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8.4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编:邵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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