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正式发布应急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工作制度

2015-06-08 03:49 来源:工业和信心化部网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3号)要求,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正式印发应急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工作制度,明确了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组成单位、工作规则等。
  一、主要职责
  研究和协调应急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应急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应急产业年度重点任务,指导各地区做好应急产业发展工作,推进应急产业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并开展相关评估,做好政策宣传和信息交流,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单位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地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为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担任总召集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分管部(委)领导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领导为成员。协调机制成员因工作变动而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协调机制确认。协调机制联络员为各成员单位相关司局级负责同志。
  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三、工作规则
  协调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成员会议。成员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成员会议召开地点可视议题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承担。根据需要,经召集人同意,可召开联络员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相关具体事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63号文件明确的重点任务,主动研究应急产业发展工作问题,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成员会议各项工作,认真落实成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共同做好应急产业发展工作。

责编: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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