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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档案系列之一百零二

2016-06-25 23:30-23:59 责编:王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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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深入分析一下。首先说冶矿汽车站环形路口附近的公车站点,它意义重大就重大在它们距离供电局以及供电局家属楼都非常近,那么回顾一下案情,无论是我们支援小组还是你们的办案组,都认为凶手特别的了解供电局,可能与供电局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说到这儿,我想刘队和在座的同仁应该都经历过那场大规模的指纹提取比对工作,最终的结果便是排除了凶手与供电工职工的直接关系,从而放弃了有关供电局的这么一个调查方向。但是现在,当我们明确了分别以3路或者9路公交车作为媒介来寻找目标的方式、当我们蓦然发现它们都在供电局附近设有一个站点,再来审视供电局那两起案件的特征,不得不承认,如果凶手与供电局没有直接关系,那很可能存在着间接关系,也许是供电局职工的家属,也许是住在周围与供电局能打上交道的人。总之,凶手绝对脱不了与供电局的干系。

“如果上一条分析,可能还存在着某种意外情况出现的话,那么分析四龙路两辆公交车近1公里左右的路段重叠路段就让我们很确定——凶手必属于冶矿公司、或者冶矿公司系统的职工。”

当杜英雄提到凶手必然是属于冶矿公司或者是冶矿公司系统的职工时,会议室中少见的出现了几声嘈杂,看起来是有办案组的警员想要反驳他的观点,但被刘队及时用眼神制止了,杜英雄就接着说:“本案的凶手,我们认为他属于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之间的混合型,作案特点从距离上来讲,通常都是由近逐步向远发展,这不仅仅是地理方位上的距离,也是心理上的距离,初次作案他要么选择自己熟悉的地理方位,要么便是熟悉的作案目标,当然后一种熟悉并不意味现实中的真实关系,而是一种通过间接方式建立起的熟悉程度,比如凶手和受害人坐车经常会碰到,比如听过工友谈起过她的背景信息,但是我很确定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交结,顶多就是见面点头打招呼的关系。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了,首起案件的受害人在冶矿公司总厂工作,是不是表明凶手也如此呢?刚刚的观点只是其一。其二,前面提到过,凶手是围绕人民路东、西、南三个方向作案的,唯独没有在北边方向,而分界处是以人民路第一个带有红绿灯的岔路口为界的,也就是说所有的作案都发生在四龙路以南,这是为什么?是因为冶矿公司总厂恰恰就座落在四龙路以北、直线距离一两百米远的友好路上。这就不用多解释了吧?这几乎就是一种非常本能的要在他熟悉且经常活动的区域保留一个心理上的安全区域;这表明,凶手很担心警方会把案件与冶矿公司联系在一起。

其三,前面的几起作案,大都发生在傍晚五六点钟的样子,与大多数人下班时间吻合,再联系到两条同样在四龙路冶矿公司设有站点,加在一起可以涵盖所有犯罪现场方位的公交线路,以及已经大致明确的以公交车为媒介的寻找受害人的方式,应该可以得出一个再具体一些的比较合理的推论。凶手是从冶矿公司总厂下班之后,搭乘公交车向供电局方向返程的时候进行作案的,这就是上面我一直强调是公交车为下行线路的原因。至于说后面的案件,有发生在上午或者是下午的,可能是因为凶手的工作时间实际上是三班倒,稍微再详细的解释一下,凶手可能是在下班之后搭乘3路公交汽车的时候遇到了案件一、七、八,分别在人民路沿线或者东边方向居住和工作的受害人,搭乘9路汽车的时候完成了案件三、四、六的实施。这个作案规律也能够再次佐证凶手有组织力超强的一面,虽然时隔至少一年,但是他从来不在某一路公交车线路上接连作案。由此,我们还能够得出一条推论,虽然上述受害人都属于偶遇型,但是凶手的作案绝不是随机的。

此外,没有提到的案件二和五应该和公交车没有关系,鉴于他可能与供电局的间接关系,我们认为是完完全全的有预谋的犯罪!”

“至于本年度的两起案子,凶手将作案区域扩大到了富平区,很可能是因为他生活或者工作的重心转向了那里,咱们可以试着查查这个方向。

终于挨到了英雄做完了类似总结式的发言,坐在下面一直忍着气未发作的几个办案组骨干成员,此时也顾不得刘队的面子了,立马就冲着英雄以及韩印等人嚷嚷开来,“你们是不是太自以为是了?你们以为冶矿公司我们没有彻底排查过吗?”

“是啊!是啊!冶矿公司总厂、甚至整个冶矿公司系统我们基本都捋过一遍,你们的意思是说我们工作做的不够细致,所以让凶手漏网了?”

“供电局和冶矿公司我们都重点调查过,你们凭什么只认可前面,而否定后面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