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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火灾,夺去了江西女子27岁的生命

2017-02-06 23:30-23:59 责编:王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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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死付湘霞的火灾,发生在她被送往医院的两个小时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385号起诉书记录了这场火灾发生的原因:2014年11月17日晚,黄琦斌与其女友付湘霞在位于南昌市井冈山大道自来水公司A3栋二楼北面第二间房间暂住。

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黄琦斌吸食了毒品麻古,精神意识欠清,付湘霞坐在身旁用汽油擦洗不锈钢碗,黄琦斌用打火机准备再次烧烤毒品麻古时,瞬间将旁边付湘霞盛有汽油的不锈钢碗引燃,继而引燃沙发、付湘霞身上衣服、冬用烤火器等室内家具物品,黄琦斌警觉着火后,随即用手扑打付湘霞身上火焰,并将被害人拉到阳台自来水龙头处,用水将其身上火焰扑灭,同时使用过道灭火器到屋里灭火。周围群众发现火灾后拨打110、119报警,随后黄琦斌独自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

2017年1月4日,有记者前往火灾发生地时发现,该楼二三层过道的阳台已经被装上了护栏和窗户,设置在一楼入口旁的消火栓显得缺乏维护。

案发两天后,黄琦斌投案,其尿样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阳性。也就是说,黄琦斌吸食过冰毒。黄琦斌到案当天,因涉嫌放火罪被西湖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黄琦斌被西湖公安执行逮捕,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015年3月13日,西湖公安向西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该院将案件退回西湖公安补充侦查过一次。西湖公安补侦后,西湖区检察院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黄琦斌吸食毒品后,不慎将汽油点燃,造成火灾,致一人被烧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付光华的亲属、此案另一位代理人李先生认为,坐在付湘霞身旁的黄琦斌吸食毒品后,用打火机再次烧烤毒品时,引燃盛有汽油的不锈钢碗,据此可推断两人的距离足够近。但实际的后果是付湘霞被烧成重伤,而“精神意识欠清”的黄琦斌为何会几乎毫发无伤?发生火灾的房间内存放有大量汽油,且黄琦斌已在房间内居住三个半月。他认为,黄琦斌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其吸毒可能导致的后果做出预判。所以不应该以失火罪起诉,而应以放火罪或故意杀人罪起诉。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黄琦斌是否系过失犯罪,起刑点相差7年。

检方起诉书显示,黄琦斌比付湘霞大16岁,无业。

付光华称,女儿从未跟家人说过自己谈恋爱的事情。付湘霞过世后,黄琦斌的父母将付湘霞的衣服、日记本等遗物交给付光华后,付光华才知道女儿和黄琦斌在一起已近十年。

付湘霞曾在日记中写道:“虽然黄琦斌这次没有动手打我,可我的精神状态一直高度集中着,因为我怕我一不小心又会将他惹火,那我就惨了,简直就是度日如年,所以做什么我都轻声着。”

2011年6月19日,父亲节。当天,付湘霞在日记中写下了她想对父母说的话,并解释了自己不接父母电话不回家的原因:“无脸面对你们,辜负了你们对我的期望,而且还过着非人般的生活。”

尽管这本日记本仅有女儿在2011年4月和6月写下的不到10篇日记,但付光华据此推断,黄琦斌有暴力倾向。

付湘霞遭遇不幸后,付光华夫妇俩就再也没外出打工过。做过两次手术的付光华只能打点零工,每月收入没有保证。肖菊玲给人照看老人,每个月能挣1800元。如今,全家人就靠这点钱维持生计。失去女儿,付光华夫妇悲痛万分。女儿的日记中写到,“你们能照顾我一时,但不能照顾我一世。好好活着,开心活着吧!爸、妈,有机会我一定跟你们团圆的。”

事件最终认定,还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我们单从应急的角度考虑,事件中也有太多值得我们关注的内容,家中存放汽油是非常危险的。2012年7月,河南省宁陵县一户普通人家也曾经因为汽油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