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去了耳眼所,在耳眼所的医生告知此种情况无法医治,建议我们去积水潭,赶去已经是六点半的时间,只有急诊医生,说不对此儿童做包扎处理,让我们挂第二天普通号,挂不到第二天的号怎么办?医生说那我们没有办法,可以给你开药,你自己处理,在此情况下我们才决定去和睦家医院进行包扎救治,后来我们都是在和睦家进行的包扎。
记者:经诊疗后,小明的额头,右眼等部位仍留下了疤痕,小明的父母认为除了拿热水的家长马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外,早教机构也对小明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理应对小明学习期间受的伤承担赔偿责任。
直到爸爸停车赶来以后,双方决定带着孩子去医院,在这之前没有提供任何的药或者是冷敷或者是其他的紧急救助任何办法。
记者:小明父母以小明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马女士和早教机构的经营公司赔偿医疗费,整容治疗费用,务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等共计133900多元,并在这个公司的官方网站首页及各门店现场连续七天公开赔礼道歉,马女士一方答辩认为,小明是在奔跑时撞到了自己的后背,她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无法避免事故发生。
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仅仅是在走廊里被原告撞到,事后麻烦不断,并导致诉累,答辩人已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事发后答辩人已经全力配合并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
记者:原告认为,一方面早教机构只提供了一次性纸杯,上面没有杯盖,无法有效避免意外事故,另一方面事故是在学习期间发生的,早教机构在此期间具有监护义务,早教机构一方答辩强调。
从事的是教育咨询业务,虽然也为未成年学员提供早教课程,但是并非侵权责任法第38条意义上的教育机构,被告的教学模式特殊之处在于未成年人学员在被告中心参加课程的整个过程当中都需要监护人家长的全程陪同,因此不存在监护权临时转移的情形,这一条规定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课程协议的第三条,也就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一。
记者:因双方对小明的伤情程度,医疗费,整容治疗费用,务工费等费用具体认定数额还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当庭达成调解,法院也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