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总:巡堤查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2019-07-11 09:50 来源:国家应急广播网

国家应急广播网北京7月10日消息(记者陈锐海)近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重新印发《国家防总巡堤查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各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结合当地新的实际情况,认真建立机制、组织队伍、落实措施,严密组织做好巡堤查险和防守抢险相关工作。

《规定》要求,巡堤查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巡堤查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堤防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承担巡堤查险的义务。

堤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按划定的任务和区段落实巡堤查险责任人和队伍。堤防工程日常巡堤查险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队伍实施巡堤查险。巡堤查险要进行拉网式巡查,采用按责任堤段分组次、昼夜轮流的方式进行,相邻队组要越界巡查。发现险情要立即上报,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并派专人盯守。

《规定》要求,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巡堤查险督导组,开展巡堤查险督察。对巡堤查险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巡堤查险不力的追究责任。

《规定》强调,巡堤查险是汛期堤防日常管理和及时发现险情的重要措施。只有及时及早发现险情,才能“抢早”“抢小”,将可能的“大险”消灭在“小险”或萌芽状态,从而确保堤防及其保护区的防洪安全。

2011年,国家防总印发了《国家防总巡堤查险工作规定》,推动各地的堤防巡查防守工作。近年来,一些江河多年未发生洪水,大批从事过防汛抗洪的干部群众逐渐离岗,基层防汛组织和人员变动较大,新接手的人经验不足,为此,国家防总决定重新印发巡堤查险工作规定,促进各地结合新的实际情况,扎实抓好防汛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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