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伪劣食品该如何索赔?

2015-03-15 10: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案例一

  买“极品香米”诉超市超市被判3倍赔偿

  陕西省西安市一消费者在超市买到的大米外包装上印有“极品香米”字样。消费者认为该宣传用语涉嫌误导消费,有欺诈嫌疑,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回货款,并给予货款3倍的赔偿。据悉,该判决是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内首次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司法判决。

  西安市消费者孙先生说,之前他在西安市某超市购买大米,发现原先购买的一种“御品香米”,在包装基本没有改变、价格和等级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摇身一变成为了“极品香米”。孙先生认为“极品”两个字误导了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这种大米品质极高。孙先生查阅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将各类大米分为4个等级,没有“极品”的等级划分。孙先生认为“极品香米”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4年6月19日,孙先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将超市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回货款179.6元,并3倍赔偿。

  7月22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市销售“极品香米”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直接承担返还货款和相应赔偿责任。

  超市方辩称,他们是商品零售企业,是向供应商采购该品牌香米后直接销售的,商品是合法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他们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审查义务。超市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超市销售的这款香米,在包装上标注有“极品香米”字样,小票上也标注“极品香米”,而“极品”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市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查,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超市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014年9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孙先生购买大米货款179.6元,并支付给孙先生货款3倍的赔偿金538.8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为填平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但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恶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填平原则对这一部分不法经营者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也不能很好补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标准,对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做斗争增添了巨大的动力。

责编: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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