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两名中学生溺水同伴受到惊吓未呼救

2015-07-14 17:02 来源:京华时报

律师说法 结伴同行莫忘扶助
  “从法律角度来看,6个孩子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约外出玩耍期间,相互之间有提醒注意安全、相互扶助的义务。”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法广认为,在同伴遇到溺水危险时,其他伙伴没有实施救助义务,其不作为与同伴的溺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溺亡的两个小伙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不顾安全到没有安全保障的江河游泳致溺水身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由于具有过错的孩子未成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见死不救致人死亡,往往涉嫌一个可怕的罪名——故意杀人罪,刑法学上称之为‘间接故意杀人罪’。但是此事件中的见死不救的4名学生是未成年人就不构成犯罪。”唐律师介绍,就本案来看,行为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认知判断能力和救助能力有限,同时,这四个孩子在主观心理上并不希望发生溺水同伴死亡的结果,不具有既不追求也不反对的主观放任心态。而不作为的犯罪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能够履行为前提。为此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这个悲剧带给我们的是深刻的警醒和沉痛教训。”唐律师呼吁:结伴同行,莫忘扶助义务,这是道德品质的底线,也是法律责任的要求。(钟欣)

责编:母晨静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