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 发力“车轮上的污染”

2015-08-29 15: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8月29日电 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不少规定显示出在尊重公民财产权基础上,治理“车轮上的污染”的立法思路。

  为在源头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该法修改后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有意见指出,中国的燃油质量标准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无论是国四标准,还是国五标准,部分环境保护指标如烯烃和芳烃的含量定得过高,而烯烃和芳烃是PM2.5的重要来源。因此,应当提高燃油质量标准,从源头上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
  此次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有关燃煤等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要求。该法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遥感技术的使用修改后的法律中得到明确,该法增加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最终未加入机动车限行的规定。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审稿中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责编: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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