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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助您规避消费陷阱

2015-09-09 11:00-12:00 责编:王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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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来关注事故信息,在莲花桥上,东向西的外侧车道现在是发生了一起事故,提示后车注意避让了,另外在西南四环花乡桥至五棵松桥内环的方向车多,西三环六里桥到航天桥南向北流量稍大,在西二环南端,南向北车多。

好了,此刻出行在路上了解更多更快的路况信息,欢迎各位锁定收听FM99.6,中国高速公路的交通广播,稍后继续播出国家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等我回来。

北京时间来到了11点37分,欢迎回来,这里是正在直播的国家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我是修奇,今天邀请邱保昌(音)律师做客直播间,和修奇一起为您共同地解读新广告法,也欢迎收音机前的各位朋友,参与到今天节目的互动当中来,您上过虚假广告的当吗?欢迎通过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的微信平台,参与今天节目的实时互动。

刚刚在半点之前,我和邱律师是大而泛地跟大家谈了谈新广告法跟此前广告法的一些变化,接下来就对我们重点关注的两个侧面,一起来给大家进行一下梳理,那么新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这次可以说是重拳出击,在新法当中特别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的代言人,那么老百姓对这样的新规定有什么样的看法呢?我们一起来听记者的调查。

记者:新规实施当天,在记者走访了几家大型商场和超市里,并未见到有张贴童星代言的广告,很多商家也都表示,早就知道新规要实施,也都接到了相关的通知,不过在一些小型超市和农贸市场内,仍然有一些童星代言的宣传画并未撤下,提到对童星代言的产品如何看待,多数消费者都表示,更注重产品的质量,市民王女士。

市民王女士:如果我要是购买的话,我不会太侧重于这方面,不是说看谁做了广告就去买这个产品,应该还是看口碑,或者是说使用效果什么的,还是看根据自己想购买什么然后来购买,广告是一方面。

记者:同时王女士还认为,有明星代言的产品,相对来说价位会更高一些,觉得为商家出广告费,完全不值得。

市民王女士:明星代言的东西,可以要较常规品牌的东西,贵上一倍甚至更多,挣不着很多的这种公关费、宣传费、广告费,后期推广费什么的,确实特别多,实用就是最主要的,替商家出广告费也挺不值的。

记者:市民开女士则认为,有童星代言的品牌,可能质量会更有保障。

市民开女士:可能会考虑吧,这个东西的品牌,那如果是童星代言的,我感觉可能某些方面对我来说,可能更进得贵一些,我会根据自己的需要然后来看这个,因为给孩子买,然后可能会觉得价格高一点的,然后质量能好一点,品牌大一些然后各方面的保证好一些,我可能会考虑这个,但是童星代言的,也不会说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记者:虽然对有童星代言的品牌产品比较信赖,但是开女士却很难介绍,那些童星在做代言的同时,带给孩子的影响。

市民开女士:比如说有的小孩说话,发嗲或者是不太字正腔圆的,我觉得这对孩子是一个误导,也不喜欢有这样的,也不要去模仿谁去怎么样的,那样更好一些。

修奇:邱律师您听,抛开今天这个新广告法的话题,其实在广告当中,我们请到的代言人,大多数都是一些当红的偶像、明星和小童星,他们在广告当中的一些作态,像刚才这位女士提到的,他们的一些表现,他们开的一些玩笑,是不是也会对大众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那在将来或者说这次的立法当中,有没有对这一点作出相关的调整和规定呢?

邱律师:对这方面有严格的规定,这个在老广告法是对广告代言没有规定,所以什么广告都能去做,只要给钱,品牌保证、价格低廉、质量又安全,我信赖,所以三鹿奶粉出现的问题,包括什么化妆品的问题,很多什么钙的问题,有的是自己本身就有女儿,会说他儿子吃了如何如何好等等。可以就是他按照台本,他生活当中他可能是演员,他是童星,但是他广告当中,他仍然是演员,把就违反了我们广告内容的真实,他就是读台本,所以这次广告法里面对广告代言人有个界定,然后对广告代言有个归置,在38条里面,哪一类人不能做代言的,为什么说10周岁以下的不能做代言?

我们都知道《民法通则》里面规定得很清楚,10周岁以下的,是限制民事行为的一类人,他的身心在发育,在发展在成长,如果要去做这些广告,如果要去做这些广告,可能不仅仅是对社会上,还有对他自己本身,所以这样做广告的不好、不利的,不仅仅是对受众,对消费者,对他自身,影响他的健康成长,他可能正在经历学习、受教育,再一个那些不良的这种广告词,或者是不恰当的,对他是一种影响,但是他还有一种一次代言获得很多钱,给他一个从小就有一个不好的一种导向。

修奇:人生观的一种影响。

邱律师:价值观念,所以这次广告法的修订,他是一种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保护弱势群体,像残疾人,不能歧视,还有未成年人包括对他的教科书,都有相关的规定,所以说对于未成年人是10周岁以下不能做广告,现在这个代言的时候,原来是没有的,后来三聚氰氨三鹿奶粉出现以后,大家说这种非常重要的民以食为天的东西,为什么能让有些人胡说八道,他也不承担责任,人云亦云,要知道明星公众人物,他也是通过自己的奋斗,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这个成绩,公众因为是爱屋及乌的心理也有,可能去相信你,因为你在某一方面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如果不加以归置,不让人承担责任的话,他是享有责任不承担义务,所以在2001年的时候,当时有一个叫《实话实说》,小崔做的,我们去做了一期节目叫广告营养商,除了去讲虚假广告,除了去讲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后来我写了一篇文章,就叫广告重要参与人的法律责任,就将从民法里面的权利义务对等,从这个公众的影响,从广告的这种真实内容,以及代言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后来我们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55条,就把自然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写进到一部专门的法律,就是食品安全法,但是广告法没有,那这是在食品,在其他方面保健品呢?还有其他的这很多的,所以这次广告法是个突破,他也吸纳了食品安全法还有新消法这五条里面也有相关规定,虚假广告里面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是给他名正言顺的,改变突破了原有的38条,所以在这里面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很明确。

修奇:也有一些人会问了,说这个可能虚假广告,比如说产品出现了问题,或者说在社会上引发了比较大的关注,我们才去查这个问题,如果说不东窗事发,是不是明星代言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呢?

邱律师:这是从表现上看是这样,如果是民不告,可能官不究,实际上不是,刚才讲到广告的内容有准则,广告的行为有规范,你怎么发布广告,怎么去制作广告,去经营广告有相关的规则,包括你新闻出版你要配备广告审查员,你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你承担的责任是双罚,不仅仅是行政处罚你,你的主管部门要对责任要处罚,可能市场监管部门可能管不了,电台、广播、电视,对他你的人财务可能管不了,他是一个处罚,但是广告法里面对这个责任主体,包括新闻广告出版单位,要对这一个负责任的,你要处罚,所以说这里面我们的广告法,对这次是加大,就是在监督管理当中,和法律责任当中是加大的,所以目的是什么,就是要规范各方当事的行为,要守法,要诚实,要信用,要保障我们的广告内容是真实的,不要去误导消费者。

修奇:就是在只要你在这个利益链条当中,你就难逃法律的追责。

邱律师:对。

修奇:其实在这次新法出台之后,有一个现象,大家也关注到了,就是在之前,会有一些男明星,在代言一些女性用品,甚至是女性药品,那么在之后是不是这样的现象,就非常少见,或者说看不到这样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