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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上应该禁止乘客喝饮料吗?

2015-09-29 11:00-12:00 责编:王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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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何元:随着微信的使用人数越来越多,不少看到了商机的人,开始在微信上开起了网店,为了扩大影响力,开店的人也经常会让朋友帮着在朋友圈里转发一下,拓展客户范围,然而最近河南郑州的市民小李,就因为帮忙朋友转发了一则微信广告惹上了麻烦。

小 李:我有一个朋友就做韩国化妆品代购的,他让我帮他转发一个微信广告在朋友圈里面,然后我一个同学看到了就买了,谁知道买了以后,用了以后脸就开始过敏 了,其实我才知道那个所谓的韩国代购品牌是三无产品,结果我那个过敏的同学就很生气,就把怨气发到身上了,他说我也得承担责任。

何 元:像小李这种帮人转发广告却出现问题的情况不在少数,从2015年9月1号新广告法实施之后,在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有之前旧广告法 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普通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通过微信、微博发布广告,如果出现问题需要相应承担责任,河南 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付俊杰。

付 俊杰: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是服务,他都是一种广告,而且新广告法,无论他收不收费,他都属于广告性质,所以 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这里意味着,我们平时用的微博这样的平台发布广告的时候,真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何 元: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最近表示,确实在微信上以盈利为目的发布违法广告的,将根据新广告法查出,但针对转发广告的情况,将会根据具体 情况区别对待,并非只要一转发  虚假广告就一定会被处罚,具体来说,以盈利为目的在朋友圈发布广告的,会按照新广告法查处,最高可以到200万元的罚款,并且可以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但是如果在朋友圈转发广告,只是好心帮朋友的忙,就不会像处罚发布广告的主体责任者那样严格,但仍然会有行营的处罚。

修 奇:早些年是流行叫道德绑架,比如说一个帖子上面写着不转不是中国人,如果你也有父母、孩子请转发,甚至有一些是诅咒转发的,说不转就会怎么怎么样,但是 现在绑架的花样也是越来越多了,像什么友情绑架,亲情绑架,甚至昨天还看到了职业绑架,在我的朋友圈里一个朋友说了,说领导已经批评我多次了,说我不第一 时间转发单位的营销的朋友圈,可是这个微信,回过头来我们再来讨论,再怎么说也是一个个人的表达空间,起码说别的东西我管不了,我在微信里想说点啥,我自 己还能做点主吧,所以我就建议了,如果说再立法的话,是不是也该给微信群的自由表达选择权来多一层保障呢。

国家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我们来追进展,最近受到广泛关注的南京浦口虐童案昨天上午是在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了,被告人也就是孩子的养母李某是当庭否认自己犯罪,并且对指定她的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具体情况我们来听记者从庭审现场发回的录音报道。

记 者:被告人李某今年50岁,大学文化,根据检查机关的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和他的丈夫在安徽省某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孩子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家 中抚养,今年3月31号晚李某认为养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慌,在家中先后使用痒耙、跳绳对孩子进行抽打,后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孩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对此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否认,并且说对指控他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

李某: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的事情,我承认我确实打了宝宝,但是我没有打的那么重,我更没有打成构成轻伤那么严重,孩子是我打的,我自己清楚。

记者:李某的辩护律师表示,李某没有故意伤害孩子的意愿,只是为了教育孩子才进行的惩罚,本质上属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还给李某提供了一根和她当晚殴打孩子一样的蓝色塑料跳绳,让现场模拟了当晚的动作。

律师:这个案子是一个普通的家庭暴力的案件,普通的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伤害罪,他跟一般的故意伤害罪还是不一样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呢,我国的刑法规定是,如果罪刑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

记者:辩护律师还说,此前公安机关对孩子损伤程度的鉴定,涉嫌不程序不合法,因此对其鉴定结果也不认可。

律师:当时公安机关做了一个轻伤的鉴定,那么我们也请了专家的证人,专家证人认为这个案子是一个轻微伤,不是轻伤,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李正琴从法律上讲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记 者:检查机关公诉人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孩子班主任、老师、邻居等证人证言,证实曾发现李某有两、三次打孩子的情况,比如班主任耿某的证词上说,2014年 5、6月时曾发现孩子脸上瘀青、红肿,孩子说是前一天晚上妈妈布置的课外作业没写,被妈妈用棍子打的,对此被告人表示都不认可。公诉人表示本案是家庭教育 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

公诉人:任何公民有身心健康权均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  因自身过小,更需要社会和家庭特别呵护,被告李正琴作为被告人施某监护人,在教育施某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了施某的身心健康,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不过由于李某有坦白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人:被告人李正琴在案发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此外被告人李正琴及时到案,并有主动公诉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记者: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修 奇:其实对这个案子,大家在讨论的时候更多的是法律层面上的讨论,我更想从社会层面上去讨论这个案子,或者这个事件,咱们来数一数,中国关于打孩子的俗语 或者谚语究竟有多少,比如说“棍棒底下出孝子”、“不大不成器”、“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等等我说的都已经屁股痒痒了,相信很多80后、90后的印象,家 里有一把尺子,他不是量东西用的,它可能刻度已经不清楚了,但是它是用来打手心的,我记得我小时候还有一个小朋友,他的父亲是一个木匠,经常在家里专门找 那个好的木的材质,来量身制作打他屁股的工具,看得我们都心惊肉跳的。

我 们都知道在虽然说在中国是这样,但是在国外,打孩子在不少国家他绝对不是一个家事范畴的事情,在虐待儿童的问题上,很多国家的容忍程度也是非常的低的,几 乎只要认定了虐待属实,比如像南京的孩子身上的伤情的图片,他家长的监护权就会马上会剥夺,在我国一方面是说相关的法律可能并不特别的完备。另一方面这个 南京虐童案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类似的案件当中,从家庭层面来讲,如何来充分的考虑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给监护人悔过、改变的空 间应该如何去把握这个度。我们先来看看国外的情况,来听听中央台记者王宗英(音)的综合报道。

(记者)王宗英:一般来讲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否被剥夺,一切应该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作为衡量的标准,澳大利亚A2C电台记者胡方就给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记 者)胡方:比如说在2011年的时候,澳大利亚吉朗市有一名年轻的女子纯粹只是开玩笑,把自己的孩子放到互联网上去进行拍卖,当地警方获知此事以后紧急联 系了这位年轻的女子,虽然最后当警方得知这位女子仅仅是因为开玩笑,而免予对她进行起诉,但是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相关部门仍然对此事是不依不饶,该州的 人类服务部认为这名女子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对很恋童癖者提供了机会,因此人类服务部认为,如果这名女子再发生类似这样的情况的话,那么她对孩子的监护权将 会被剥夺,孩子将会由其他人来进行收养。

王宗英:在澳大利亚对于已经被剥夺的监护权,如果要恢复同样是一个比较艰巨的任务,因此如果重新评估不过关,剥夺监护权就是一辈子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