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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网友不能太任性 当心落入骗子圈套

2018-04-19 11:00-12:00 责编:吴恪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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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回来,这里依然是修奇陪伴各位的国家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您正在锁定收听的频率是FM99.6,中国交通广播,进入我们今天的第一热议,那么通常我们到银行去存款,取款,汇款理财的时候必须要带着三样东西,也就是银行卡或者是我们的存折,身份证,当然最重要的还有我们脑子里的密码,发生在浙江青田的一起案件显示,在本人没有到场,也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凭借储户银行卡和密码,将储户卡内的1900多万元全部转走,银行工作人员此后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储户则以银行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代理律师在代理这起案件的过程当中发现了这样一个条款,说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那么这个条款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卡条款当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他就认为这个条款不是特别合理,于是致信银监会,希望能够对这一条条款进行审查,详细的情况我们来听央广记者孙颖的报道。

记者:浙江青田县的胡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开户后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银行工作人员叶国强,双方口头委托事项为理财,退款后叶国强仅凭叶女士借记卡和密码将卡内的1900万多元全部转移,案发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15年,责令他退赔胡先生1900万多元,叶女士起诉银行赔偿,一审败诉,一审法院依据银行借记卡章程有关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规定,认定银行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上诉过程中代理律师王殿学发现了问题。

我们梳理了各大商业银行的章程,这些章程都有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而储户卡内的钱被冒名取钱或者转款后,他们在打官司的时候各大银行都会利用这个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记者:叶国强没有叶女士身份证,没有授权委托书,却能在青田支行通过柜面的转账取现和自助转账等方式分多次把1900万全部转走,柜台转账和取款凭证上,叶国强均签写叶女士的名字,虽然在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叶女士和叶国强不存在代理关系,责令叶国强退赔1900万,但是民事判决却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驶代理权的行为,银行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律师认为,银行的其他监管措施没有起到作用。

更重要的是银行方面作为专业的智能机构,应当严格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的规定,来监管储户的资金,如果银行严格依照规定对转款和取款进行审查,这些储户的钱是不可能被冒名转走的,所以我们认为有密码视为本人的条款,实际的作用是降低了银行的注意义务。

记者:律师认为,银行目前的密码条款单方免除了银行方责任,加重了储户责任,属于侵犯持卡人权利的格式条款,却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于是向银监会致函,希望关注这类现象,对这个条款进行审查。

4月13日的上午,我接到了银监会的短信,银监会称来信已经收到,并且将来信转给了银行业协会处理,我们对银监会负责的态度表示肯定,也希望银行业协会能够对该条款进行必要的处理。

记者: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建列举多类情形分析,并不是所有使用密码的行为就一定是消费者自愿的,属于本人的消费行为。

银行在户外的ATM机保管的不是很得当,那么犯罪分子安装了这个摄像头,然后窃取用户的密码,银行的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之便窃取了用户的密码,POS机的持有人员通过盗码器盗取了相关的密码和制作了伪卡。再有客户他也存在被劫持,他可能迫不得已泄漏了密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客户丢失,操作过程中会有这种密码泄漏各种情况。

记者:陈建继续分析。

银行应该出相应的举证责任,他是不是尽到了义务?然后持卡人是不是有相应的过错?如果他是不能够证明持卡人有相应过错的话,那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