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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出车祸 超出保险额度部分谁来付

2018-10-19 11:00-12:00 责编:曹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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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进入今天的第一调查,近日哈尔滨市一摩托车司机与出租车司机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一事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目前涉事出租车司机滕某已经被检方批捕,此前哈尔滨市公安局以滕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他刑事拘留,那么滕某的行为是否算过失杀人?法律上对此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我们先来听央广记者(冯志磊)的报道。

记者:一段摩托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突发疾病倒地的视频引发关注,根据现场的视频显示,一名身材壮实,穿黑色上衣的戴眼镜男子将一辆无牌摩托车停在一辆出租车前,这名男子不停辱骂出租车司机,并上前拉出租车车门,双方发生口角,而该名男子的女友曾上前多次劝阻未果,争执结束后摩托车驾驶员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刚发动摩托车就歪倒在出租车引擎盖上,哈尔滨当地出租车司机周师傅印证了视频的真实性,但是目前完整版的视频并没有公布。事件发生在哈尔滨市一曼街附近,这条街是哈尔滨市的主要街道之一,附近车流量很大,记者在现场观察到,整条街道以土字型分布,按照道路规划,最左侧车道的司机如果想要直行,需要靠右行驶,驶向对向车道的最右侧,而最右侧不时出现的右转车辆加大了这条道路上的刮蹭风险,哈尔滨当地司机们表示,这条道路规划的十分不合理,出租车司机陈师傅。记者就此事多次向哈尔滨公安局和哈尔滨市南岗分局拨打电话,询问案件的最新进展状况,最终哈尔滨市局给出了回应称,该案件的嫌疑人已经移送到检察机关,如果情况有变化,哈尔滨市局将会第一时间发声。

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市局现在这一块,如果要是情况有什么变化的话,完了我们就第一时间发声,现在可能是,这个是省庭还是哪一块,可能还要继续对这个案子进一步了解调查什么的。

记者: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根据哈尔滨公安局南岗分局拘留通知书显示,6月28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另一份南岗分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该局指派有关人员对摩托车司机吴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意见是吴某某符合生前在争吵,过度疲劳等情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落款时间是9月10日,而事发当天有死者家属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院,9月上旬,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车司机。

主持人:其实类似于滕某这样的罗生门案件此前也有发生过,在本月12号广东一电动车主张某违规载客上电动车道,与一辆轿车碰撞,双方争执后轿车车主将电动车主打倒在地,而电动车主则起身砸车,河南省郑州市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内劝阻一名老人吸烟引起争执,老人因此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离世,那么在法律上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杀人?检察机关对滕某的批捕又是否合适呢?我们继续来听记者的报道。

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过失杀人,按照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的拘留通知书,滕某被刑事拘留的依据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那么滕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算得上是过失杀人呢?黑龙江速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对此表示,滕某的行为并不能算得上是过失杀人。

我首先我认为他是可以无罪的,过失只能分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一种是盲目自信,疏忽大意就是说正常人一般人是能够预见死亡结果的,他没有预见到,然后还有盲目自信,就是说他也能预见到,一般人也能够预见到这个结果,然后他还那么干,他觉得这个能避免,但是眼下看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争执,他压根就不可能预见死亡结果,所以说就不存在过失,从主观责任上来说就不能认定为过失。

记者:此外律师认为,公检双方对于滕某的批捕行为并不是很合理。

在北方特别重刑法,像这种他没有社会危害性你干嘛要羁押他呢?一般来说你要决定对他进行羁押,那就说明他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这个人放到社会上,他会再次作案,但是眼前我们看这个案件事实本身应该都是比较清楚的,现在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现在我反正从律师角度我觉得他现在批捕不是说对他取保候审,觉得这是不能理解的。

记者:但是律师也强调,虽然在刑法上他认为滕某应该是无罪的,但是在道义上滕某还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说是完全按照法律精神肯定是无罪的,但是民事这一块无论怎么样还是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因为毕竟他们两个争执,还是引起了诱发了这个死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