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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生产管理需更加严格

2018-11-13 11:00-12:00 责编:母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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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值得欣喜的是第39条疫苗供应与配送中,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疫苗,这一条改变了两年前修订的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关于自费疫苗的供应渠道,也就是将渠道回收至省级疾控中心,办法中还提到省级疾控中心可以选择委托具备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配送疫苗,陶丽娜提到,支持这个改变,建议补充不仅仅是配送可以委托,储存也可以委托。

这样子省级疾控中心他就可以把这两块的业务储存和配送统统委托给一个单位,这个企业他可以一条龙服务,也便于我们去监管,同时也可以减少政府对省级疾控中心冷链设备硬件投入,储存这两个不加到里面,那就变成了省级疾控中心必须要建造一个巨大的冷库来存放疫苗,然后因为现在疫苗的流通也很快,这样子就变成配送企业经常开着巨大的冷藏车到疾控中心来提取疫苗。

记者: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43条,关于过期疫苗销毁中提到,过期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登记回收,陶丽娜认为,对于过期疫苗确实应该加强管理,但由县级疾控中心回收的做法不适应社会发展,而应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置渠道及时进行处理。

由县级疾控中心回收,他不可能说有一批过期疫苗我就来回收一批,这个成本太高了,他肯定是存在那边,这样子会造成过期疫苗仍然是存放着疾控单位那边,就会增加它被错误使用的可能性,所有的疾控单位都是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的资质,其中有一个就是医疗废弃物的管理条例,必须执行的,那么在临床的服务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感染性的废弃物,这些废弃物的危险性或者安全性是远远低于过期疫苗的,那么既然这些废弃物可以通过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去处理,那我们的过期疫苗当然也可以去处理了。

记者: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的,受种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结近年来疫苗案件暴露的问题,对数据造假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予以严惩,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强化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追究,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藏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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