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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遗失后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

2019-06-01 11:00-12:00 责编:母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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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今天的第一调查,每到放假关于这个加班的话题大家就会非常热烈的在讨论,企业这方面当然是希望通过加班来增长效益,而员工却期望获得应有的补偿,一些公司以合同约定了综合工时制为由,拒绝给员工加班工资,这样做合理吗?合法吗?公司强制加班又该怎么办?这加班费到底该怎么算呢?索要加班费维权该由谁来举证?又该怎么举证呢?法官以案说法,我们来听央广记者孙颖的报道。

记者:北京一中院发布的案例显示,小蒋在2015年入职某公司经理,实行综合工时制,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小蒋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以小蒋为经理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并且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由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什么是综合工时制呢?北京一中院民六庭法官助理分析。

综合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记者: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了呢?

不是的,根据法律规定,经批评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即使实行了综合工时制度,劳动者仍然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若超过则需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在综合工时制下如果工作日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但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仍要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记者: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小蒋加班工资,法院发布的案例还显示,小刘2014年入职某公司,公司要求他每天工作从上午九点到晚上九点,一周工作六天,公司按照小刘的加班时间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用,后小刘因故一周仅工作了五天,第六天未加班,公司以小刘矿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刘起诉到法院,企业强制员工加班可以吗?北京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李涵分析。

所谓强制其实更能理解为一种必要加班,仅限于一些比较特殊行业,比如救援,抢修,电力部门,消防部门,公益性质的这种工作或者必须要是这种紧急情况下的这种情况才可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

记者:北京一中院民六庭法官助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必要程序,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力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由此产生劳动争议可以提醒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