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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个人信息需要特别注意保护?

2019-10-05 11:00-12:00 责编:郭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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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飞机起飞降落的时候气压变化大,耳朵会不舒服,让他醒着喝水或喝奶能好一点,对了,宝贝会不会晕机啊?

有可能,不过只要坐飞机之前宝贝没生病,睡得好,应该就没事。

万一晕机我就陪他玩,喂点小零食分散注意力。

一说零食我想起来了,起飞之前可别给他吃容易胀气的零食。

放心,在吃的方面我心里有谱。

国家应急广播提醒您,宝宝乘机爱哭闹,家长细心巧避免。

感性观察,理性分析,半点过后欢迎回来,这里依然是修奇陪伴各位的国家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您正在锁定收听的频率是FM99.6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交通广播,节目之外想了解更多的应急新闻和应急知识,也欢迎随时关注国家应急广播的微博,微信,客户端,好了话不多说,马上进入咱们今天下半程的节目。

第一调查

进入我们今天的第一调查,此前我们的节目也关注过网络职业打假灰色产业链,一些QQ群成为职业打假人的集中输出地,进群之后交纳30块钱就可以获得网络打假的全套教程,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打假者的目光并没有聚焦在假冒伪劣产品上,而是专盯商品的宣传瑕疵,进而向商家来进行索取赔偿,达到牟利的目的。现在记者再次去QQ上搜索职业打假等关键词已经没有了相关群聊的身影,但是大家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相关讨论却热度不减,有人认为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商品存在问题才会被打假人给盯上,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能在一定程度上净化市场环境,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手段有敲诈勒索之嫌,会扰乱市场秩序,那么职业打假人究竟是啄木鸟还是蛀虫呢?我们来听央广记者谭震,周一凡的报道。

记者:多位电商商家告诉记者,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为了督促卖家改进,索要钱财才是唯一目的,浙江的刘先生在某电商平台开了一家女装店,这几年在页面广告的描述上他越来越谨慎了,几年前自己的团队就因为没有注意规避新广告法中的极限词遭到索赔。

极限词就是最的那个问题了,最漂亮这些不能用的当时,我们是卖女装的,这裙子穿起来最美,投诉了,然后协商,好像是赔了几百块钱。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做进口商品生意的李先生说,他就曾被索赔过几千元钱,而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的原因是一件商品的中文标签存在问题。

拿东西过来直接找你,就是给你说要多少多少钱?他们也不会要特别大的金额,说几万或者是十几万,他们也不会要特别少,大概也就几千块钱,你要不给就跟你打官司。

记者:与商家不同,很多消费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商品存在问题才会被打假人盯上,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市场环境。

我觉得打假人的存在是应该有的,因为很多群众他并不是能分辨出真伪的,很多群众都不是很了解,要是有非常了解这方面的职业打假人存在,其实对民众是很好的。

主要现在造假的人太多了,所以说有这种打假人来帮助老百姓维护权益挺好的。

对于消费者来讲有好处呀,可以警告他提前收掉。

记者:司法系统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可以支持惩罚性赔偿也有很多争议,针对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法院也经常做出不同的裁判,今年上半年青岛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曾引发关注,韩某在明知青岛一家超市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包装不符合国标的情况下购买了两万多元的红酒,之后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十倍货款的索赔,一审法院认为韩某是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超市不应赔付惩罚性赔偿金,而青岛市中院则终审判决超市向韩某支付十倍赔偿金,青岛中院法官刘志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合法的职业打假应该被支持。

打假对这个净化市场,对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那么同时我们要看到在职业打假中会存在一些单纯为了谋取利益,用违法手段去打假这些情况,那我们就要对这些行为进行惩治和限制。

记者: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邱宝昌则认为职业打假者并不是消费者,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规定的是消费者消费关系,那么如果说他是以索赔为目的的,那么法律上肯定就不适用消法和食品安全法,你要认定他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职业的索赔者,就不能适用消法,就不能够有三倍赔偿,它可能很难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

记者:邱宝昌呼吁最高法应该加强案例指导,统一此类案件裁判尺度。

在今年6月份也召集了一个座谈会,大家各抒己见,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需要一个统一认识,打假对社会有没有好处?对规范经营有没有好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什么好处?对我们的依法经营有没有好处?这个肯定在司法实践当中需要进一步的去认定,要征求广泛的意见,我认为这样可能会更好一些,就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