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 建设方舱医院等内容拟入法

2020-10-03 08:5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建设方舱医院等内容拟入法

2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本次征求意见稿将新冠肺炎疫情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提出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同时,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此次修订还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要建立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

乙类传染病新增

人感染H7N9禽流感及新冠肺炎等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传染病分类制度,明确提出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并对不同类别传染病在监测范围、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等方面进行了区别规定,进一步突出重点,体现了分类管理的理念。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27种传染病。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其中新增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以及今年新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提出,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增加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

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

征求意见稿重点突出了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包括在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并进一步完善报告、管控方面的针对性措施。此外,还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建立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

比如,征求意见稿第36条明确,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对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该条文明确,“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

上升为法律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例如,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此外,将健全传染病救治网络建设。构建平战结合的综合救治体系,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治疗中的作用。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市民活动中心以及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重大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患者隔离需求预留接口,便于紧急需要时作为临时性救治场所或隔离区域迅速投入使用。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监督执法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者

将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个人和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

比如,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拒不履行政府发布的防控决定、命令的,拒不接受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措施的,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以及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有其他干扰、阻碍、妨害传染病疫情防控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蒋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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