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污 保障饮用水从源头到龙头的安全

2015-07-15 07:46 来源:人民网

 

  探索水环境补偿试点新机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社会高度关注。安徽省在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有哪些经验启示和制度创新呢?

  检查组获悉,安徽开展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以来,新安江水质保持优良并逐步改善,成为全国水质最好的河流之一。这也是我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

  “我们将新安江治理的成功经验用于省内跨市界水环境生态补偿中,由省政府和六安、合肥市政府按照3∶1∶1的比例共同出资2亿元,省财政资金全部拨付给上游六安市。如果跨界考核断面水质达标,合肥市资金也全部拨付给六安市,反之,六安市资金全部拨付给合肥市。”陈树隆说,实施生态补偿,可以有效发挥资金调节作用,推进大别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保持水质稳定并有所改善。

  合肥市全面实行的“河长制”也引起检查组关注。合肥将18条重点河流治理责任落实到流域县、区,由县、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流辖区范围内的“河长”,对河道日常管理、水环境持续改善和跨界断面水质达标承担领导责任,并实行月通报、季调度、年考核。

  检查组还认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为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积累了经验。

  陈昌智指出,安徽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我国其他地区一样,水环境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有的流域污染排放总量超出了水环境承载力,有的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污染严重,有的地区饮用水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还有局部地区水源短缺、水质不达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徽省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推进阶段,水将是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应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人民日报记者 徐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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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水”是“水十条”中出现的高频词汇之一,一共出现了28次。在廖文根看来,在水污染防治中,引入“节水就是减污”的新观念是一大亮点。节水往往是跟水资源紧缺联系在一起,但事实上,节约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相应的污水排放量自然也减少了。

责编: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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