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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12月7日

2015-12-07 11:00-12:00 责编:王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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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子当中,很多人在关注量刑为什么会这么重?是不是应该在个人在法理之外留有一点喘息的余地呢?然而在很多野生动物保护者的眼中,这恰恰是官方长期执法不严的必然结果。而专家也指出,咱们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不是太严,而是根本不够。保护濒危动物不能只保护‘生物塔的塔尖’,在生物链上的塔身和塔基也应一起保护起来。

要评说这条新闻,首先还要把最初的报道翻出来看一看,找到了较早报道这一事件的一家媒体不说他是谁,咱们来听听这家媒体的描述是怎么说的: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个买鸟人。

咱听完了这段描述,我相信您和我一样,我自己播完了都觉得这个法律是不是有点太较真了?明显就这个孩子根本不懂事,掏了一窝鸟,有外人的坏人告诉他也可能没告诉他说,你这鸟值钱,然后从手里买出去了。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抓的是国家保护动物,就在自己家大门口,这肯定是无心之过。法律难道对于这样的量刑没有相关条款做出补充和解释吗?而闫啸天的父亲非常聪明,他也是紧紧咬住了媒体报道的这一个弱点,或者说像这样一个有意为之扭转。他就说了:“我们家门口树上有很多喜鹊窝,就没有别的鸟窝。农村孩子大家知道从小就喜欢逮鸟摸鱼,我们都觉得挺正常,没想到就因为他掏几只鸟就被抓了。而且我们全家都不认识什么叫做燕隼,更不知道它是二级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们可能都不认识那个‘隼’字。”闫父说:“我们家门口树上有很多喜鹊窝,就没有别的鸟窝。农村孩子从小就喜欢逮鸟摸鱼,我们都觉得挺正常,没想到他会因为掏几只鸟就被抓了。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都不认识那个‘隼’字。”可惜闫父的说法只能代表自己,证据司法部门和法院提供的证据,他的儿子闫啸天根本没有这么无知。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中的资深成员,曾经在网上非法收购过一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而且,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候还特意标注了,说这就是一只“阿穆尔隼”;此外,跟他一起捣蛋的这个小伙伴他的朋友王某,家里就是养鸽子的。所以这个王某和闫某应该知道自己抓的是什么东西,就是一只燕隼,这说明其主观上是有故意的。而警方也指出,闫啸天二人在第一次询问当中明确告诉民警自己卖的是阿尔穆隼和苍鹰,也知道这两种鸟类也都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动物。另外,警方还找到白纸黑字的证据,虽然在手机当中,但也是有确凿的证据,那就是手机的短信和qq聊天记录。在这些记录中,闫啸天曾多次向别人讲述隼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特性。

根据上面种种证据,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法官面前看的是赤裸裸的赤子,被看的明明白白。主观上肯定明知这些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并且这些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信息以及购鸟人提供的供述的内容予以印证。这个链条就这么扣上了,所以法院足以认定闫啸天二人主观明知。

除了法院和还有细心的朝阳群众,这些网友也从最终的报道当中发现了很多不合情理的地方。比方说有一位自称是一名猛禽救助师的网友叫做“鸟窝里的猫妖”,这个网名很有破坏和杀伤性,因为我是亲眼见到过猫抓鸟的人。他在果壳网发表了一篇文章,他说了燕隼属于猛禽,猛禽的概念其实除了它的生活习性还要从它繁殖的特性来说。它的繁殖力是不强的,每年只能产卵2-4只,而且它们还存在窝里斗,文雅一点说就叫巢内竞争,也就是说每年产下的这2-4只卵还不能够全部存活,最多最多也就2-3只吧,所以您就可以判断了这12只鸟绝对不可能是一窝。而猛禽的领地意识非常强,领地全都很大,你想找4-6个燕隼巢,我的天哪可不是容易的事情,而且更何况,怎么可能是在家门口呢?如果真是在您家门口又怎么会有4-6个巢?我估计您家可就值了老鼻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