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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晚会曝光的支付骗局

2016-03-17 11:00-12:00 责编:母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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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那么在司法工作者眼中,职业打假行为,又该怎么评判呢?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的法官金欣用了一个词叫爱痕两难。

法官(金欣):爱恨两难吧,我们都知道行政执法力量可能有很多不足,但是职业打假人确实又存在一个什么问题呢?它的价值取向已经不完全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了,他往往关注的是一些这个多获得的赔偿的相关的一些事情。

记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5年食品安全纠纷领域有8成以上的诉讼由职业打假人提起,该院法官(李晓波)认为,职业打假人依法依规主张多倍赔偿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官(李晓波):食品安全领域属于一个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一个现实情况,职业打假人的存在确实对净化市场,督促生产者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记者: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其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生产销售者以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司法解释中使用了购买者而不是消费者,并且使用范围也仅限于食品药品领域,但这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依然是一个喜讯。王海说他个人希望职业打假人这个行当归于消亡。

王海:中国人不是没有能力创新,也不是没有能力做高质量的商品,是因为不需要,因为我们只要坑蒙拐骗轻松的就可以把钱赚到了,所以根本就没有必要去创新,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打假重塑中国制造。

修奇:在这条新闻当中我们听到了很多情绪化的词,比如说英雄、刁民,比如说刚才工商管理人员说他们对于职业打假人是爱恨交加,但是我觉得这明明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而不是一个道德和情绪上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在讨论的时候总是用上这些像英雄、刁民爱和恨这样的词而不是完善我们的法律呢?刚才录音当中提到可能会涉及到恶意竞争这样的情况,那么在举报的过程当中在起诉走法律程序的过程当中,难道我们不能进行背景调查吗?难道不能需挖掘出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吗?我觉得这是一个法律当中的空白,而不是大家在情绪上的宣泄,所以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一个社会道德话题,对于它的道德审判咱们先到此为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