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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建议尽早按需接种疫苗

2016-04-13 11:00-12:00 责编:母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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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北京时间来到11点36分,欢迎回来,这里依然是感性观察、理性分析的国家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我是修奇,在半点过后继续带您梳理新闻热点。你现在锁定的频率是FM99.6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

主持人:进入我们今天的第一观察,来说说反家庭暴力法,可以说这部法律是中国的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所以说他不仅是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占有非常非常重要的地位,也和咱们千家万户的和谐稳定是息息相关的。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像北京、江苏、浙江和山东等多地的法院都是发出了人身保护令,那么什么是人身保护令,其实就是以书面告诫书等一些新制度的实施,告诫把人身的安全限制起来,不允许施暴方再去接触这样的一个受害者。那么这些新秩序也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而在接下来最高法也要去各地调研,看一看这样的一个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实施的过程当中,究竟遇到了哪些问题,而在取证、调研以及最终的宣判方面,还有哪些细节需要继续的细化,我们来听央广记者孙莹的报道。

记者:江苏淮安的陈女士,结婚四十年来,经常遭受丈夫的打骂。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的第一天,江苏淮安清浦区法院依据陈女士的申请,作出裁定,向她的丈夫发出了“人身保护令”,禁止他对陈女士有任何殴打行为。这份“人身保护令”是否管住了陈女士丈夫的拳头?清浦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吴然介绍:

吴然:《人身保护令》发出后,我们进行了跟踪调查以及回访,根据申请人以及周边群众的反映,效果非常的显著,申请人说,保护令发出之后,他们夫妻之间的关系得到了一定的缓和。

记者:北京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告诉记者,实践中,一些暂时不想离婚的案件当事人,选择不起诉离婚,而是申请“人身保护令”。

张爽:以前,通常都是在离婚案件作出判决结果作出的时候,才能对家暴行为作出一定的处理,可能是判决施暴的这一方向对方赔偿损失,包括精神的,可能也包括物质上的,现在呢,不需要等到这个离婚案件审结,在这个过程中,就可以通过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这个措施来制止暴力行为,避免受害一方受到进一步的伤害。

记者: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尔梅告诉记者,一个月以来,北京、江苏、浙江、山东等多地法院都发出了人身保护令。

黄尔梅:据我们了解,最高法已经对涉家暴的案件已经加强指导了,正在对个别具体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将来对人身保护令的审理执行情况也要进行调研,进一步规范比如说举证责任的问题、审理期限的问题,还有生效方式的问题,等等。

记者: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当前已经有法院对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有关民事、刑事法律衔接的调研也将展开。

冉容:如果一旦违反人身保护令行为以后,他的行为又构成了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我们该怎么处理,有些人他不一定遵守,他不怕你罚款一千元,你拘留十几天,回去没准把他更激怒,他可能会进一步严重危害,所以说我们也一直在思考,怎么把刑事与民事衔接起来。

记者:说到《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效果,黄尔梅认为,首先是向全社会宣布:“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黄尔梅:《反家庭暴力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第一次告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和围观者,也告诉我们的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它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国家反对一切的暴力,包括社会暴力,也包括家庭暴力,家庭不能成为一个暴力的避风港。

记者:黄尔梅强调,《反家庭暴力法》中特有的制度亟待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黄尔梅:你比如强制报告、书面告诫、紧急庇护、撤销监护、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些制度,这些有些规定你在别的法律中是见不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专门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做了规定。

记者:针对因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而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黄尔梅分析。

黄尔梅: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非但没有过度,反而是远远不足。现实中,从未发生将打打屁股、拍拍脑袋作为家暴处理的事情,而出现的是什么?就是因为家暴致人轻伤、重伤甚至于死亡的这样的案件没有处理或者处理偏轻。

记者:黄尔梅强调,无论何种理由,对孩子实施暴力都是违法的。

黄尔梅:就是有人认为我教育孩子嘛,教育孩子实施暴力就是正当的。我是不太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动机不影响家暴的成立,动机只影响情节的轻重。

记者: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分析,下一步,各地将积极推行反家庭暴力的联动机制。

冉容:预防、制止、惩罚、救济,它是一体化,它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我们下一步要考虑建立反家暴的联动机制,才能保障我们法律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