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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防汛抗洪专题报道

2016-07-06 11:00-12:00 责编:王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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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孙新从其控制的用于证券交易的银行卡中,取出公款共计人民币57.32万余元,并携带潜逃境外,被告人孙新于2015年6月8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查获归案,案发后,涉案款人民币80余万元已冻结。

记者:面对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指控,孙新没有异议,经法庭询问,公诉人表示不需要询问被告人,直接向法庭出示证据,检察院出示的证据显示,孙新两次转入自己控制公司的公款都在千万以上。

庭长:新闻出版局转入的1258.5万元,和新中经典公司账户的1009万元,先后被孙新转入了西北证券、民族证券、首创期货等证券公司,用于证券交易。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系孙新。

记者:孙新一共控制了14个期货账户,其中8个在他名下,公司名下有两个账户,涉及银行卡29张。庭审过程中,孙新的辩护律师请合议庭注意,我国相关法律对单位健全会计制度有明文规定。

辩护律师:计账人员为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建交。

记者:辩护人指出,孙新原来供职的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才导致孙新七年挪用公款不被发现,而接替孙新的工作人员的证词,证实了这点。

工作人员:按照你的说法,你不经任何人批准,是不是可以直接到银行取现或者转帐,答:实际上是可以这么操作,我觉得孙新应该就是利用了这些漏洞,案发后,人民章和财务章才分别由出纳和会计保管,就堵住了这个漏洞。

记者:对此,公诉人予以反驳。

公诉人:孙新的犯罪主要还在于他主观的犯疑,这个才是真正的一个法定的良性情节,就是主管故意,主管恶性,而不是向辩护人反复强调的一个客观的因素。

记者:对于孙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分析。

公诉人:孙新挪用公款的数额为人民币2275.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有1802.72万元未归还,应根据刑罚第384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第二孙新贪污数额为人民币57.32万余元,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记者:公诉人和辩护人均提到,孙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情,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都能认罪悔罪,依照刑罚可从轻处罚,孙新没有为自己辩护,在最后陈述中他说。

孙新:由于贪念我挪用公款用于证券交易并产生了股份,给国家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我也感到罪情沉重,事情败露后,我没有勇气去担当,我采取了逃避责任的做法,在境外我天天惶惶不可终日,负罪感、内疚感还有思念和恐惧之感缠绕着我,我也很痛不欲生,我真诚的悔罪。

记者:此案则日宣判。2014年以来,我国加大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力度,截至今年4月底,已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1657人,追回赃款629000万人民币。2015年4月22号,我国向全世界公布了百名红色通缉令,至今年6月22号,已有30人到案,这30人中,劝返15人,缉捕11人,遣返2人,死亡2人,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一段话,适用于所有在逃人员。

公诉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潜逃七年的孙新被抓捕归案,这是天网行动公布百人红色通缉令之后,北京首个被抓回的红通人员,孙新的归案也彰显了中央反腐的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的决心,有利的打击了犯罪分子,将海外视为避罪天堂的幻想,对腐败分子形成了有效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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