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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留下的教训06

2018-08-08 23:30-23:59 责编:郭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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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

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不力。在吊装工程中,施工现场甲、乙、丙三方立体交叉作业,但没有及时形成统一、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在主梁提升前7月10日仓促成立的“600t龙门起重机提升组织体系”由于机构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并没有起到施工现场总体的调度及协调作用,致使施工各方不能相互有效沟通。乙方在决定更改施工方案,决定放松缆风绳后,未正式告知现场施工各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甲方也未明确将7月17日的作业具体情况告知乙方。导致工厂23名在刚性腿内作业的职工死亡。

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6月28日由工程各方参加的“确保主梁、柔性腿吊装安全”专题安全工作会议,在制订有关安全措施时没有针对吊装施工的具体情况由各方进行充分研究并提出全面、系统的安全措施,有关安全要求中既没有对各单位在现场必要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现场人员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条款。施工各方均未制订相应程序及指定具体人员对会上提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落实。例如,为吊装工程制订的工作牌制度就基本没有落实综上所述,该起特大事故是一起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规指挥、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有关部门做出了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①张某,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职工,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7月17日施工现场指挥。作为17日施工现场指挥,对于主梁受阻问题,未按施工规定进行作业,安排人员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②王某,中共党员,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副经理。作为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项目经理,忽视现场管理,未制订明确、具体的现场安全措施;明知7月17日要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且事发时不在现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③陈某,上海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作为法人代表,为赚取工程提留款,在对陈某承包项目及招聘人员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允许陈使用公司名义进行承包,只管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其进行实质性的管理。涉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④陈某某,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劳务工包工头。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借用大力神公司名义与电建公司签定承包协议;招聘没有资质证书人员进入施工队担任关键岗位技术工作。涉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⑤史某,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副总工程师,600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对主梁提升中上小车碰缆风绳这应该预见的问题没有制订相应的预案;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⑥刘某,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副经理兼总工程师,主管生产、技术工作。审批把关不严,没有发现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存在的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