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用“四个最严”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2015-10-30 10:04 来源:质检总局

 

    二、遵循四项原则,迎接“新挑战”

    新《食品安全法》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和社会共治”的四项原则,对进出口食品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新要求,检验检疫部门面临“新挑战”。

    第一,更加突出生产经营者质量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及其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是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口商应当建立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的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其产品。

    第二,更加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责任。对监管责任不力的,也做出了严肃问责的规定。同时,还要求检验检疫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通报联动机制。

    第三,更加严格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在进口食品监管方面,要求对输华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查,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注册,将对进口食品监管从境内延伸到境外源头。在出口食品监管方面,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保障符合进口市场的要求。

    第四,更加严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未履行对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审核义务的,未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对存在风险的进口食品未履行召回义务的,做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

    三、落实四个最严,构建“新体系”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质检总局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了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科学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全过程监管体系,有效地保障了进出口食品安全。

    第一,建立完善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一是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顶层设计,建立完善的进出口食品法规体系;二是制定《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体系评估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口岸分级管理办法》等一批新的规章制度,细化新的《食品安全法》;三是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严格执法,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四是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社区行等活动。

    第二,建立最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在进口方面,建立覆盖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三个环节的全程监管体系。一是进口前严把三道关。严把对华出口食品国家和地区“准入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准入。2010年至今,对61个国家或地区的62种食品进行了体系评估,对符合我国要求的25个国家或地区的14种食品予以准入。严把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关”,不符合要求,不予注册。截至2015年9月,对15144家境外输华食品生产企业准予注册。严把输华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关”,截至2015年9月,对96983家境外出口商和23931家境内进口商实施备案。二是进口时严格分类监管。组织专家采用风险评估模型,利用检验检疫大数据,进行进口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食品实施针对性的严格监管,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三是进口后加强事后监管。建立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誉记录制度,严格处罚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截至2015年9月,将57家境内外企业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采取了加严检验检疫措施。2015年10月1日,启动了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信息平台,要求进口商严格填报进口和销售记录,初步建立了中国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截至目前,填报进口记录20万条,销售记录50万条。在出口方面,也建立了覆盖出口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出口前成品检验三个环节的全过程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截至2014年,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万余个,备案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3万余家,建立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188个。

责编: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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