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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内部炒股群骗局

2019-12-09 11:00-12:00 责编:母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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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我们今天的第一现场,2018年8月的一天,小李开车好意搭乘了小王,结果半路上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小李受伤了,小王不治身亡,小王的家属就向小李提出了一百多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官司也从一审打到了二审,这些年来像这样免费搭乘车辆互助共享交通资源的情形在生活实践中越来越多,比如说大家最熟悉的一个场景就是农村搭车去赶集,城市邻居之间搭车上下班都是比较常见的,那么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纠纷怎么办?什么条件可以认定为好意同乘?驾驶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而搭乘者又有什么样的义务呢?北京二中院通报了专题调研情况,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一起来听央广记者孙颖的报道。

记者:专题调研显示,2015年至2019年北京二中院审结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29件,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90%以上系受害者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等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涉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后果普遍较严重,因伤病残的占30%,造成受害者最终因事故死亡的5%,到底什么情形算好意同乘?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刘扬分析。

对于好意同乘呢,它是指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况,他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有什么特点呢?它的产生不以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为目的,就是说他跟客运合同以及其他的咱们想到的一些营运性的这种行为是不一样的,是有本质区别的。

记者:刘扬说好意同乘的认定首先要满足无偿搭乘的条件。

是无偿搭乘,如果你支付了费用,那就另当别论了,有可能就构成了客运合同,另外就是非营运车辆,在营运车辆不营运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把它归为好意同乘的情况?事实上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明确他两个突出条件的时候,我们还是更提倡说考虑他的非营运性。

记者: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8月的一天,小李开车搭乘了小王,结果半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小李受伤,小王不治身亡,交通部门确定小李未按规定让行,而事故另一方驾驶人超速行驶,两人承担同等责任,乘车人均无责任,小李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后小王的近亲属提出了索赔一百多万的诉求,法官助理介绍。

一审是认为即使你是好意同乘,但是这个驾驶人员毕竟承担了这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所以一审是没有减轻他的赔偿义务,本案二审当中主要是考虑到司机的过错,毕竟只是一个同等的责任,以及提倡社会良好出行风尚的好意同乘的行为,最终是支持了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减免了张某整体赔偿20%的责任。

记者: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中,减轻驾驶者责任的案件占80%,而受害方自己存在过错的占10%,刘扬分析。

如果说驾驶者没有重大过失或者不是故意的情况下导致的交通事故,我们认为应当减轻驾驶者的责任,酒后驾驶这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那很明显他是属于故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即使你没有收取搭乘者的费用,我们依然不认为应当减轻责任。

记者:刘扬建议驾驶人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我认为回归本质来说还是要注意安全,不管别人是免费搭乘你的车辆还是付费搭乘,是营运还是非营运?其实安全问题我觉得都是第一位的,安全还是没有小事可说。

记者:对于搭乘者法官强调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搭乘者在乘坐的过程中也是如此,不管你是免费搭乘还是付费搭乘?你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是一样的,上车系好安全带,这个并不费力,很小的一个动作,有可能最终能保证你的生命安全,另外在行驶过程中尽量少与司机进行聊天谈话这种互动,不要打扰司机集中精力的正常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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