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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9月2日

2015-09-02 11:00-12:00 责编:王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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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比如说我们给我们打电话的一些通话记录,如果说适当的话,因为第一次我们可能不了解是谁打的电话,如果第二次第三次我们保留一个通话记录,录音,还有就是我们跟他就是肯定要协商处理这进事情吧,网上的聊天记录,甚至是我们到时候可能会用的,就是电商平台来协调处理这件事情,我们向这个电商平台投诉,电商平台给的一个处理的一个,一个处理的经过,或者处理的方案,我们都要保留下来,如果说这个影响比较大,而且给我们造成的损害比较大,适当的话,我们甚至是可以把这些证据,聊天记录等等去公证机关做个公证,这都是可能产生的一些,比如说好的方式吧。

修奇:您刚才提到的这个网络聊天记录,现在说是针对这个网购,他才能做一个证据,还是说在所有的民事诉讼当中,他都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呢?

马律师:咱们国家2015年实施的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说,现在的网络比如说qq聊天,微信聊天什么Email等等这些的话,都可以作为一个证据使用,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可能我们就是作为律师来说,专业水平来说,我使用了证据必须得证明来源等等的话,我们说如果有必要的话,你要写上这个要证明,这个聊天双方是谁,或者说我们也必要的话,去做一线的公证,加强一下这个聊天记录的一个证据效力。

修奇:嗯,没错,所以在取证方面还需要大家多留一个心眼了,其实还有一个问题马律师,在网购的过程当中,出现这种情况,其实原因是什么呢?

马律师:就是卖家对于买家的这个个人信息,了解的非常透彻,因为我需要他给我发货,发快递,所以我的家庭住址,我的电话姓名甚至他都会知道,但是对于买家来说,在购物的过程中,可能对于卖家的信息,我就看不到,只能看到一个店名,和他的这个,除非他发货了,可以看到他的电话,您认为这样的一种现状,是不是一种买卖双方的信息的不对等呢,我觉得是一种不对等,我们前几天在某一个律师身上,都发现了这样的行为,就是说店家提供的商品不合格,而且言语侮辱,本来想诉诸于法律,但是由于就是说他提供的信息太少了,就造成了诉讼的困难,我们就说这种,我们比如说咱们普通的消费者来说,我们仅仅知道你是个店铺名称,而这个店铺名称,恰恰不是咱们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

修奇:没错。

马律师:很多消费者并不知道,那相当于是我去告你,我都不知道我告的是谁,第一步我都找不到,我都不知道去告谁,所以说作为律师我们建议的话说,如果电商平台加强监管的时候,可以说专门在店铺当中设置一栏,告诉我们这个店铺他的,就是说他的实体的一个公司名称是什么,注册地是什么,经营地址在什么地方,联系电话是什么,我觉得这对商家来说也是一种约束。

修奇:而且我觉得如果说坦坦当当做生意的话,公布出来店家并不会有什么影响。

马律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