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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成功经验26

2018-07-30 23:30-23:59 责编:杜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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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8日11时40分,甘肃省酒泉市酒泉市金塔县紫山子煤矿22号井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井下3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2004年2月8日11时30分,矿长安排5人下井,查看巷道布置及地质情况。

约11时40分,当下到一水平以下距井口100m处时,走在前面的4人相继倒下,最后1人赶忙爬到地面向矿长汇报。矿长差人向矿管站汇报并向邻矿救援,邻矿矿长立即带领3名民工下井救人,并先后将4人救出。

此时矿管站站长、安监员2人赶到井口,对风井气体进行检测,CO浓度高达0.1%。经清点人员,参加抢救的邻矿矿长仍在井下。

在进行反风后,由3人组成的救护小组,从风井入井经第一水平联络巷进入主井,在主井与联络巷交岔点下部10m处找到邻矿矿长并由矿车运至地面。共有包括邻矿矿长在内的3人死亡,其余人员生还。

事后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是这些:

(1)已关闭的21号井对火区密闭不严,井下采空区相互串通,在主扇负压作用下,CO进入22号井,导致事故发生。

(2)时值春节停产阶段,在未经紫山子煤管站检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下井作业。

(3)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思想麻痹,对停产月余可能存在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未引起高度重视。

(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未带自救器。

(5)违反煤矿救护规定,入井抢救人员未带救护装备,有的甚至未带自救器。

这次事故的发生过程很简单,但是,后果却很严重。而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也很简单,下井作业者违反规定,未带自救器,而下井救援人员亦未带自救器。如此简单而重大的应急失误,发人深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知识教育任重而道远!

事故本可以避免,但万一发生了事故,救援就是头等大事。国家应急广播—应急档案,今天,为您讲述:那些灾难后应急救援的成功经验,第26集,湖南涟源“4·16”水害特大伤亡事故、甘肃酒泉紫山子煤矿22号井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也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