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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

2019-10-10 11:00-12:00 责编:郭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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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首先对道路的认定做了说明,指出刑法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而醉酒挪车等行为将不被认为是危险驾驶,律师分析。

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仅仅挪动车位,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小区门口,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交由他人驾驶的,那么也不属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那么也是绝对不被作为犯罪追究。

记者:浙江省有关会议纪要提出,办理醉驾案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依据纪要内容,无从重情节,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且认罪悔罪,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每100毫升100毫克以下,醉酒驾驶摩托车酒精含量在每一百毫升180毫克以下的可以不移送审查起诉。

这两个规定是对刑法上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一种具体描述,具体能否不认为是犯罪还需要看具体情况。

记者:这些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对醉驾行为处罚变轻了呢?

浙江省的规定不意味着醉驾处罚进行了从轻,而是处罚的更加人性化,对处罚更加明确,那么首先明确一点,醉驾一律入刑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那么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条所有的罪名都适用,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记者:有网友问,驾驶员接替代驾驶入小区后醉驾造成严重后果怎么办?

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来处罚,并不意味着不处罚,而且在小区,学校校园等地因为人来人往较多,并且行人可以不按交通规则行走,司机的注意义务比道路上应该还要高,那么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或者撞人还可能出现故意犯罪的情形,而故意犯罪的处罚比醉驾犯罪处罚还要重。

记者:依据浙江省会议纪要,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80毫克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纪要还规定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等八种不得适用缓刑情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分析。

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对于以往醉驾及入罪规定人性化的变通,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但是一旦构成了犯罪,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还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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