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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安全隐患让滴滴走向非法?

2015-06-11 11:00-12:00 责编:王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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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您经常坐公交啊,这是一个好习惯,绿色出行,那您对您身边的朋友使用打车软件这个现象,您怎么看呢?

邱宝昌:我接触到的,听到的都基本上叫好。

主持人:叫好是吧。

邱宝昌:都认为这方便了我们老百姓出行。

主持人:但是之前呢确实,北京市的三个部委却联合约谈了滴滴专车这个项目,咱们先来通过一个新闻小片来回顾一下这个新闻事实。

6月2号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市公安局保卫总队,共同约谈了滴滴专车平台的服务人,明确指出这公司推出的滴滴专车和滴滴快车的业务呢,使用私家车和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总是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服务,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据了解,今年已经查处滴滴专车违法207起了。

会上指出2015年以来,交通执法总队查处非法运行车辆963起,涉及滴滴专车平台从事非法运营车辆207起,其中私家车161起。目前有关专车平台揭露私家车和驾驶员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客运服务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租赁车不允许给承租车配备驾驶员,且承租人不得转租车辆,目前有关专车平台通过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并配备驾驶员,从事客运服务,也违反了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有专车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交通主管部门从未如此严正表态,租赁车不能从事专车业务,禁止租赁车,这将意味着北京市场上的专车平台业务都面临违法问题。记者从交通执法部门获悉,根据约谈内容以租赁公司车辆配司机形式,出现的从事专车等业务,都将是指法重点。滴滴专车负责人表示,将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开展合法业务,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建立数据检测平台,并与政府部门对接,开放平台人员、车辆及定单相关数据详细。

主持人:邱老师您看刚刚这个录音当中提到了,说这个汽车租赁公司给承租车配备驾驶员,其实是违法的,您能给我们解读一下其实这个发条它出自哪个法律的哪个条文吗?

邱宝昌:在北京市有一个叫《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第二条就规定了,什么叫做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汽车交付给承租车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那就说你是租赁的话,可以租赁,像是租赁公司、经营者,但你不能去配备驾驶人员。

主持人:明白了。

邱宝昌:所以这条呢,现在我们的专车啊、滴滴啊,可能不仅仅有车辆的使用租赁,还有一个配备了驾驶人员,所以他认为违反了这一条。

主持人:那之前在咱们线下的一些业务,比如说我在街边有一个专门的租赁公司,它们的租车业务,如果配备了驾驶员也是属于违法的是吧。

邱宝昌:不允许的,这就是对北京市的汽车租赁都适用的。

主持人:那今天这个话题也是谈到,说滴滴跟黑车的区别。咱们说这个专车和黑车存在区别吗?所谓的黑车是什么意思呢?跟大家解读一下。

邱宝昌:黑车就是没有取得经营资质的,包括现在对经营的车辆有租赁管理办法,还有一个出租车这个管理条例,对北京市来说,如果你是对外经营的,要是租赁的话,只能租赁车辆,不能配备驾驶人员。

第二如果是出租汽车的经营,要符合管理条例,你应该要有这个检验合格并符合一定规定的车辆数量啊,经营的场所,车辆的停放地址、地点啊,还有驾驶人员的考核啊。对这个出租车人员也有规定,这个驾驶人员还有规定,是本市常住户口啊,然后是男的60岁,女的50岁以下,身体健康啊。对这个驾驶人员也有要求,最重要的,你还要到相关部门去申请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要到工商部门预登记,要到共同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来经营。

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专车也好,滴滴、快滴也好,可能这些方面要求,他们在从事经营当中,与我们现在的规定,可能是有不一致的地方,他说以此来查处,实际上作为执法者来说,他是一定的依据的。

主持人:那您认为这个专车和黑车能够在它们之间划一条等号吗?

邱宝昌:肯定有误读,专车里面肯定有很多是合法经营的。

主持人:明白。

邱宝昌:但是呢现在呢,可能有人认为,专车虽然和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但是它有市场需求,有老百姓的认同,能解决老百姓出行的现实问题。所以很多人为此点赞、叫好。但是呢,我们的规定确实,你像包括刚才讲的这个租赁管理办法,不允许配备驾驶人员,当时就考虑到黑车的问题,买一辆车,然后自己又是司机,然后去给人从事短途拉活,特别在地铁口啊,这个农村结合部啊,或者是偏远的地方,去做这些,这肯定就是黑车。

第一,它不是对外经营的车辆,第二,车和人都一起,相当于拉黑活,这是可能通俗的讲。那么专车呢,跟这个还是有区别的,它可能有一些资质、手续不完善,有的可能是明显违规,但是也有合规的。例如在这个专车平台上,也可以,出租车如果是司机接入这个接口的话,也可以通过叫专车的服务,也能够打到这种像出租,正规的这种经营,所以你不能一概而论它是黑车。

主持人:明白了,您看在之前很多人把滴滴打车和滴滴专车平台,把它形容成了一个三方的协议,其实呢就是乘客、平台和这个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的一个,这样的一个契约。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滴滴它所处的这个位置,也就说它自己本身没有运营自治,但是呢它构建起了一个,这个打车者和这个租赁公司之间的一个,沟通的这样一个平台,你认为这样的一种做法,存在着法律上不妥的地方吗?

邱宝昌:您刚才讲这是三方协议,实际上从现在流行的来说,它叫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主持人:网络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