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反家暴法能否明断“家务事”?

2015-08-31 11:00-12:00 责编:王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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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这就是咱们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常识,无行为能力一般讲就是说孩子,大家都知道,十岁以下是无行为能力,10岁到18岁他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咱们法律上叫限制行为能力。18岁以上大家都知道是成年人,有行为能力,这是孩子。同时还有精神状况,精神残疾,精神残疾这一块呢,他也是时候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如果他重残就是无行为能力,同时老年人在最近,包括我也代理过很多老年人确定行为能力问题。因为老年人他岁数大了,他智力上或者精神上他是不是构成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标准,经过法院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那么出具他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那么这样的情况下,老年人也是需要监护人的。

主持人:明白了,对于这些无行为能力的人来说,这次的草案当中提到了两件事能够保障他们权益。一个是告诫书,一个是保护令,这个可能更多是我们在看到欧美影片的时候经常听到一个法律上的名词,可能国人还不太了解,请陈老师给大家做一个普及,还是要拜托陈老师啊。

陈娜:没事儿,我简单给大家说一下,因为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机关在接到家暴的报警之后,首先应当及时出警,这是法律规定的。及时出警之后,如果发现家庭暴力正在进行,他应该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如果家庭暴力过后,他出警之后可以给施暴人和受害人分别单独做笔录。如果做完笔录之后还可以对伤情进行鉴定,草案中也特别提到,尤其是对刚才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很可能说他父亲打他母亲或者打他了,但是他母亲可能碍于面子什么的不报经,那么他的其他的近亲属也可以去进行报警,保护这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对这些人尤其特别要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之后还没有达到一个轻伤的标准,就是之前节目说的,轻伤肯定就是刑事案件了,由刑事案件管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够成轻伤标准,我们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刚才咱们也讲了,告诫书可以作为将来离婚啊,或者是其他的一个有利的证据,证明确实这个家庭存在着这个家庭暴力,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一个证据。

主持人:也就是这个告诫书公安机关是会留案底的。

陈娜:对。

主持人:不是说紧紧是一纸空文,给到这个受害者的手里,这个是可以查到的。

陈娜:对。包括告诫书,包括制作告诫书依据,比如是笔录,录音,公安机关的录音,录像,摄像,这些证据材料都可以形成一个档案在公安机关留底,作为受害人将来维护权利的一个有利的法律的证据。

主持人:我们再来说说保护令,这个是起源于美国的一个民事法律的一个制度,在中国没接触过。

陈娜:对。

主持人:它能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保护作用呢?

陈娜:作为实践的律师来说,我们之前也是碰到过很多的无奈,受害人确实是,哎呀,这个案子能不能快一点打完啊,要不然这种情况就是说,没有办法受到保护。现在好了,这个草案明确规定,他可以申请保护令,如果说受到家庭暴力,申请保护令,保护令的期限就是经过法院审核符合标准,法院会出保护令,1到6个月的期限。在1到6个月期间施暴人是不能够接近这个受害人的。或者要求施暴人搬离出他们共同原来居住的场所。

主持人:明白了。

陈娜:这些都是可以的。

主持人:恩,明白了。其实您也是接触了这么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这样的一个受害的案件,也关注到一点,因为咱们国家民法诉讼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取证。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来举证的难度可能就会比较大,您认为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陈娜:我认为应该是原则是这样,但是咱们国家也有这个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是法定的举证义务,如果你违反法定举证义务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看是从立法上,或者是不是应该有个突破,比如说在对受害人来说,因为他本身是弱势,证据不好取得,这次草案里说告诫书就是一个利的取得证据的方式。那么同时是不是把举证责任这一块进行倒置,或者是更有利于向受害人倾向举证。他可以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我觉得这样可能会比较符合实际。

主持人:其实除了刚才我们讨论到的这些细节呢,在这次的草案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条款条款也是备受瞩目,就是草案的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听到这大家的问题来了,首先家庭暴力难道不应该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吗,这其次家庭成员的内涵是否应该包括同居关系呢?早在2014年最高法就发布了十起反家暴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引起了我的注意,今天咱们一起来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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