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反家暴法能否明断“家务事”?

2015-08-31 11:00-12:00 责编:王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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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诉称他与被告倪某于2009年2月11号登记结婚,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倪某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郑某的字句。

“她说丈夫平时把这个篮球挂在家中阳台上面,然后篮球用白布包着,白布上面写着对她进行攻击性的语言,威胁性的语言,挂在家中的阳台上,并且每天都用拳击打这个篮球。边打边喊要打死某某人,说妻子的名字,打死,打死我要打死你,天天拳击着那个篮球,让妻子很害怕。”

原告郑某说,结婚两年后,原被告之间因家庭锁事发生争执,被告倪某经常对自己进行殴打,曾将原告击打至轻微伤,不仅如此,倪某还经常用击打篮球的方式对妻子进行精神折磨。

“丈夫不但用拳击打篮球,只要两人相处的时候,稍微言语不和或者发生一些争执,丈夫就会一个拳头过去,一个巴掌过去,妻子很害怕。害怕到什么程度。去学校接孩子的时候,听到篮球声或者看到电视里面篮球赛妻子都会恐惧,心悸。”

法院经审理以后认为,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并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拳击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是其殴打行为的一种补充手段。

“这个案件是比较典型,在审理中我们是认为,丈夫将一个篮球上面写着对妻子攻击性的言语,并且长期拳击篮球,从视觉上、感官上对妻子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威胁。而且每天对篮球进行击打,已经让妻子产生了恐惧感,对这个案件我们是认定丈夫对妻子即构成了身体的暴力,又构成了精神的暴力。”

法院认为,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倪某除了对原告有精神暴力,还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给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人民币5000元。

主持人:陈老师,您看刚才的这个案件当中,我认为其实丈夫对于妻子构成的精神上的伤害远远是大于肉体上的伤害的。这好在还是说可能涉及到身体上伤害,所以法院在判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个顾虑,如果说是单纯这样的精神上的暴力的话,法院会照顾这个受害者吗。

陈娜:我认为应该是照顾的,因为精神暴力它也是包括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包括威胁、恐吓都是属于精神暴力。我认为应该是做相应的扩大解释,因为精神暴力确实也属于家庭暴力一种,应该是用咱们的反家暴法。

主持人:但是看到其实在这次草案当中没有具体的来提到精神的暴力,因为如果要填补这部分的空白的话应该包括哪些精神暴力的施暴的方式呢?

陈娜:精神暴力施暴方式总结起来大概就是比如说语言上的威胁恐吓,同时还有比如说施暴者以自杀或者是自残的方式来威胁受害者就范,同时还有第三者的就是控制人身自由这种精神暴力。同时可能还有一些比如说咱们的冷暴力啊,我认为不说话啊,这种都是对于精神上的一种虐待。

主持人:因为之前有专家做过解读,就说夫妻之间如果说在发短信的时候,比如说“你还回来吃饭吗?”如果说只回“哦”、“啊”、“额”,这也属于一种家庭暴力。

陈娜:这个我觉得可能是从心理医生的角度来讲的,但是我觉得法律上不至于扩大到这种程度,有条件的扩大有必要的。

主持人:从您专业的角度里讲,如果说反家暴法的草案真的能通过的话,您认为还有哪些努力需要去做。

陈娜:我认为一条好的法律事实之后,通过之后它最重要的是一个实施的过程。还是希望这些告诫书,妊娠保护令能够尽快的由相关部门牵头,比如说妇联啊或者是社会机构牵头,然后来在法院和公安机关进一步的形成具体化的流程。然后第二点我觉得应该加大宣传,要更多的人知道,受害者知道他有保护的武器了,施暴者涉及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他是不敢再轻易的对受害者进行施暴。

主持人:其实主要是宣传和实行这两个方面啊?其实在准备这期节目的时候看到网上的评论也好,媒体的报道也好,其实说到最多的两句话一个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第二句话就是“家丑不可外扬”。而现在我们看到一部反家暴法,很有可能就让这两句话真正的退出历史舞台了,我不觉得这是社会的一个退步,相反,我认为这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进程。我们所谓的这些社会上的纲常伦理也好,如果是跟法律相悖的,我觉得那就叫封建糟粕。而如果传统观念中许多说你这是忤逆不道,你不应该这样做,只要是合乎法理,那就应该也值得摆上桌面,咱们说的明白。今天非常感谢陈娜老师作客直播间,跟我们一起讨论这个话题,以上就是今天国家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为大家准备的全部内容了。明天上午11点钟,修齐依然会在这里为大家服务,稍候播出的是梁辉(音)说法,也请大家继续锁定收听FM99.6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明天见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