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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11月6日

2015-11-06 11:00-12:00 责编:王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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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我们另给他钱啊,他代办那个保险、购置税还有这个车牌儿乱七八糟的,签了一个合同,当时我们看他没让我们看,你知道吧?然后说给代办这些东西,完了以后就把那个发票、合格证都给拿走了,然后拿完以后,我们现在就成现在这状况。

女:他提供的购车服务合同上确实有一项条款约定了服务费用,赵先生说因为已经另外交过代办手续的钱,当时又被催着签合同,没注意到这条。

赵先生:他一开始跟我说要34800可能是,第二次他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了,又说要14800,他这个30%写的非常隐秘,你知道吗?它也不是那个阿拉伯数字,它这写着大写的那个百分之三十。

女:此前河北车主苏先生和吴女士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苏先生说他们异地到北京来团购汽车,最后销售商以服务费的名义拒绝退还押金。

苏先生:他们主要是写着不提车那钱就不退了,提了车之后就退,有约盖章,开完票据就去看车去,他就拿了一份合同签的合同。后来去退押金条儿的时候,在一个屋里,他就说签一份解除合同,然后这个钱就不退给你了,2000块钱,不签的话他就不给你车辆合格证什么的,合格证都在他们那儿。

女:曾有相同遭遇的车主找到该汽车销售商交涉,对方先是说办理业务的人不是该公司人员,然后又说按照合同上的约定,还是车主欠了汽车销售公司的钱。

汽车销售商:我们三十服务费是一万五,您给了我们多少钱啊?按照合同的标准上说,我们现在少收了你钱了,你现在,我记录你的名字叫什么?您把该给我们的钱给我们。

女:几位车主都表示,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时间仔细看,那么既然合同里约定了,是不是就意味着车主得为自己的大意买单?而汽车销售商就完全没有问题呢?以车主赵先生提供的合同为例,上面约定汽车销售公司的报酬为促成车主购买车辆所支付购车款的百分之三十起,数字以汉字表示,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这种格式条款涉嫌误导、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邱宝昌:你低价报的价,但是呢你还有手续费30%,这块呢应该要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这里面虽然有着合同上有着约定,但是没有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实际上涉嫌误导、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另外一方面,你收取的服务费,必须是明码标实价,比如百分之多少,或者是30%起,是30%起可以到百分之百都可以,所以现在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所以利用格式条款限定消费者权利,或者是写清自己应当是承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当是无效条款。

女:日前,车主赵先生已经提起了仲裁申请。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另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决定2015年8月-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等行为,将重点查处。

修奇:听到这儿大家都听明白了,这醉翁之意敢情儿不在酒啊,这车我的确是亏本儿卖,可这合同上做了手脚,销售上做了捆绑,这押金我们还要苛扣,也是实实在在的把这卖车亏的钱给补回来了。俗话说这便宜呀没好货,但是我觉得便宜可能有好货,这天上呢还真有可能掉馅儿饼,可是咱们要记住,这买卖呀永远没有他卖的精。所以呢买东西之前,咱们可真得走走心了。